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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

一、主要职责: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的规定,市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。主要职责是:

<一>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、法规及标准。

<二>、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,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、国土开发整治规划、区域经济开发规划、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;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;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,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,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。

<三>、负责对全市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等环境保护工作,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废水、废气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有毒化学品、核辐射、放辐射物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;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,协调处理污染纠纷。

<四>、组织和监督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“三同时”制度的贯彻实施,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(表);组织和监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;提出并监督市级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;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,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。

<五>、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;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、湿地环境保护工作;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示范建设工作;监督检查对生态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。

<六>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;指导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的管理工作。

<七>、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。

<八>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外事管理工作;组织本市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;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。

<九>、指导和协调全市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,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。

<十>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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